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西藏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4、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5、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本人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指定银行借记卡;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012年工伤赔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十级伤残支付12个月的本人工资没错,但是,用1100元计算赔偿的基数不合理也不合法。
工伤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能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死亡赔偿金等等。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
津政令第 50 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有具体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是十级伤残应该补助金是:1808元*7月=12656元。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